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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與創作人

前面我們清楚的點出了CC的概念乃是來自於保護使用者,那為了要保護使用者,它究竟要從創作人這邊取走什麼樣的權利
呢?

CC的FAQ告訴我們CC授權條款會保留創作人的著作權,但是它又告訴我們,只要使用者遵守授權條件,就能夠「重製原作品
」、「散布原作品」、「公開口述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原作品」、「將原作品原封不動地轉成另一種格式之
重製物」,簡言之,就是從創作者這邊取走了大多數的公開權利。

在現在這個網路資訊流通的時代中,這些「公開」權利可是相當重要的一「群」權利,舉凡網路上下載交換、有線電視傳
送、廣播、店頭音樂、戶外活動播送播放,這些通通都是公開權利。然而這也是絕大多數創作者最搞不清楚的地方,而如
今CC用一個漂亮的詞彙包裝成狀似開放創新的模樣,就要創作者放棄它的公開權利來換取它的作品給更多人聽到看到,創
作人若沒有先搞清楚這些放棄的權利,就怕被賣了都還不知道為什麼呢。

這裡面最為關鍵是「重製」、「散布」、「公開傳輸」這三塊。所謂重製就是使用者在「非商業使用」的前提下可以無限
複製原作品,可以隨意的將這些複製出來的作品交付給任何人,更可以透過網路「公開傳輸」給不特定的對象。

公開傳輸的影響有多大?如果比較一下1997年和2005年台灣的唱片工業產值,大約是縮水了70%,當然因為娛樂方式的多元
化,整體經濟景氣的下滑也是因素之一,但是這七年來的萎縮與其說是實體盜版「商業性使用」的猖獗,不如說是來自於
眾多使用者「非商業性使用」的普及。我們先不管這個行為其中的是非,單就這個情況來看,就知道未來音樂行銷通路將
由實體移轉到網路世界中,而由於CC授權要求創作者放棄公開傳輸權,那麼顯而易見的結果是使用CC授權的創作者將無法
從這個新的通路中獲取實質的報酬。

(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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